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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发〔201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前培育、支持和发展3个以上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累计完成15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成功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累计达到200万平方米,逐年提高全市住宅建设项目全装修率。

  (二)区域划分。

  1.重点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内区域和各开发区以及国家、省、市绿色生态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为重点推进项目。

  2.积极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外主城区和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为积极推进区域。

  3.鼓励推进区域(项目):户县、周至县、蓝田县为鼓励推进区域,主要在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和12层以下建设项目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良好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区域(项目)、积极推进区域、鼓励推进区域,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全面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做强产业集团。

  支持现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培育、推动有实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支持创建省级、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坚持外引和内育相结合,特别注重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二)完善标准体系,强化质量监管。

  在执行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补充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设计标准与图集,逐步形成涵盖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运输和验收等方面的建筑产业化地方标准体系;在土地交易或财政投资项目发包过程中明确,投标或竞购主体必须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集团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部品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部品部件、构配件质量与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优化产品体系,推广适用技术。

  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注重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应用五类预制部品、建筑产业化成套技术,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应用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装配水平。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定向培训一批产业工人,为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责任分工

  (一)从2018年起,市级及区县、开发区每年在招拍挂土地中要有不低于20%的用地,明确出让条件为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以后每年度增长不低于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2017年6月30日起,具备装配式建设技术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三环内区域和各开发区以及国家、省、市绿色生态城区内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且装配率不低于20%。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城改拆迁安置房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程、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且装配率不低于30%。到2020年,三环外主城区和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等积极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50%;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鼓励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改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财政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装配式构件投入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可优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施工图纸,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施工许可证予以注明,规划部门据此直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奖励增加地上建筑面积3%以内的建筑面积。对项目全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增加面积按采用装配式建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对项目部分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增加面积按采用装配式建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在地上建筑总建筑面所占比例的3%计算。奖励面积总计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3%。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五)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

  (六)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七)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分别纳入工业、自主创新、服务业发展等财政支持政策体系;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安居示范工程,对于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工信委。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改办、市市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健全责任机制。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汇总整理上报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牵头任务,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工程项目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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